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石铁大校人〔2011〕155号)和《石家庄铁道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版)》(铁大人〔2020〕247号),结合交通运输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勤对象
全体在编教职工、其他形式聘用和返聘人员。
二、考勤结果应用
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发放绩效工资(聘用或返聘酬金)、补充绩效奖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考勤制度
考勤采取学院考勤和系室考勤相结合的方式。考勤工作由学院行政副院长负责。
考勤按月进行,考勤时间段为上月20日到当月19日。各系室汇总本单位考勤情况后,于当月19日将上述考勤时间段的缺勤、请假情况报学院办公室,经行政副院长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
经学校同意的委托培养研究生、国内外访问学者等人员,在外学习和进修期间,每学期向学院汇报学习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其它相关事宜按照学校师资培养规定管理。
(一)实行坐班制教职工的考勤
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等实行坐班制度,以上均含相关岗位兼职人员。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
(二)不实行坐班制教师的考勤
1.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兼职人员除外),可不实行坐班制度,也可不执行日考勤,但计划内授课时间、学校学院及系室组织教学研究和其他集体活动时间等要计入考勤。
2.学院或系室每周至少组织教师集中一次,集中时间定为每周三(节假日除外)下午,原则上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主要进行业务学习研讨、党政工团活动等,要有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三)辅导员的考勤
辅导员(含兼职辅导员)实行弹性工作制,需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做好到场到位工作。
四、请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
根据有关规定,请假类别包括:因公出差、科学研究、学习培训、调研交流、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上述假期自离岗之日起计算。
(二)审批权限
学院领导请假、出差,按规定报学校组织部备案或由学校组织部报校领导批准。
其他教职工请假、出差5个工作日以内,由学院行政副院长批准;6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经学院行政副院长批准,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备案;超过16个工作日,由组织部、人事处报校领导批准。
特殊时期(如疫情等)的请假按照当时的最新要求执行。
(三)请假手续
无论公私原因,请假不超过一天者可采取向直接上级口头请假的方式。但涉及教学工作的,需履行教务管理相关手续。
无论公私原因,请假超过一天必须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填写《交通运输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经直接上级领导同意,行政副院长审批。涉及教学工作时,须经教学副院长同意。如遇特殊情形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采取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办,待特殊情形消失后,本人应及时补办正式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后,要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公立一级以上医院或我校医保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病假登记表》,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教职工在外地请病假,应及时和学院行政副院长请假,回校后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病假休满6个月仍需续假的,须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长期病假登记表》,并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院长同意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部、人事处报校领导批准。
教职工节假日、寒暑假离开石家庄市域到外地的,也须向直接上级口头备案。特殊时期(如疫情等)的请假按照当时的最新要求执行。
(四)时间规定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含继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外祖父母去世,给丧假三天。外地办理丧事,路程时间除外。
婚假、产假、护理假按照2016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执行,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长期病休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可以恢复工作,若正常工作两个月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假的,应与前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缺勤的处理
教职工经学校或学院批准,因公出差、科学研究、学习培训、调研交流等为正常出勤,不计入缺勤次数。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在规定时间内不计入缺勤次数。但须提前请假。
个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外出进修或访学人员(含公派出国访学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计发基础绩效工资和校定标准岗位津贴,酌情发放综合目标奖。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进修时间,超出规定期限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绩效工资按在岗标准计发。
已婚女教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内,全额计发基础绩效工资和校定标准岗位津贴,一般不发综合目标奖。符合延长产假规定,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延长产假的,延长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如在休产假期间参与一定工作的,酌情发放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校公派出国人员未办理延期手续,且逾期三个月不返校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校批准延期的,自延期到期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学校教职工申请出国探亲或因私出国,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假和因私出国假期自离岗之日算起(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探亲假和因私出国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当月事假累计不超过2-5个工作日,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岗位津贴。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个工作日停发一年岗位津贴。事假当月视完成工作情况酌情发放综合目标奖。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开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工作,未经批准,不到岗工作的。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每月旷工1个工作日,停发当月绩效工资;月累计旷工2~5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月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12个工作日及以上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停发全年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附则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河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学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